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永联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邮箱:winline@szwinline.com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七路二号尚景楼604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1

    法律诉讼13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执保196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7-29
    2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龙苑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民初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伍拓新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龙苑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5-12 2021-06-28
    3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晨威高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5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2 2021-05-08
    4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续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110民初3567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1-03-01 2021-04-09
    5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陕0112执他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汉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03
    6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企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陕0112执他1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汉企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30
    7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弗斯特玛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66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5 2020-12-29
    8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民终298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08 2020-12-28
    9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聚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10执保672号 财产保全

    申请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04 2020-12-23
    10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晨威高科有限公司、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执保12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0-05-11 2020-06-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5执1388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1388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岳容飞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3881号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3881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限期履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岳容飞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办建安路西侧二十四区住宅楼二十八栋503房产(不动产证号:5000633406)进行了查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限被执行人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5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用于抵偿你方所欠债务,并对你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 展开
    2021-09-27
    2

    (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497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46620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4月7日起算,31080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0年12月29日起算,均按年利率3.65%的标准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4623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4623元,逾期未交,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发布于深圳法院中院官网平台 收起

    ... 展开
    2021-09-10
    3

    (2021)粤0309民初7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9民初784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7848号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9民初78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146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4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自起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暂合计为14600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在大浪八楼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黄倩电话:0755-2108744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8-26
    4

    (2020)粤0305民初22696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5民初226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696号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374400元;二、被告湖南远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为四部分,分别为:1、以11232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以13104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5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以13104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以288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87.52元,保全费2915元,共计11402.52元,由原告负担618.9元,被告负担10783.62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2021-07-07
    5

    (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4500号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九中瑞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4972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7355元(自2020年4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3月15日,按日利率万分之一,此后仍应计至实际支付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承担。]、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10
    6

    (2021)粤0307民初115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7民初115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广西晨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1571号广西晨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晨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8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280元(以80000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一,自2020年6月25日起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服务费80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上述金额暂时合计人民币89280元。]、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10时00分在本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湖田路61号坪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2021-06-03
    7

    (2021)粤03民终2184号判决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2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18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充之鸟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1-05-28
    8

    (2021)粤0305执5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5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晨威高科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35号周立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晨威高科有限公司、周立平、周立新、广州市晨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35号执行裁定书。上述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21)粤0305执513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联系人:曹振海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 展开
    2021-05-14
    9

    (2021)粤0305执513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5执5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135号周立平、周立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7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1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 展开
    2021-04-02
    10

    (2021)粤03民终2184号书面审理通知书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民终21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 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岳容飞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184号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岳容飞:本院受理上诉人充之鸟(深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永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广东宝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岳容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终218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书面审理通知书。内容为:一、本案由审判员陈明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聂效、审判员张秀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陈明亮主审本案。法官助理为林晓翔。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二、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三、各方当事人若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没有异议。四、各方当事人在二审如有新的证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该证据的复印件。提交证据时应制作证据目录,并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编制页码,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是否有原件、一审未提交原因作出说明,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逾期视为二审没有新的证据。五、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六、本通知书附《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请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下方签名,邮寄回法院。否则将按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地址邮寄送达二审法律文件。七、本案当事人若不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径付胜诉方的,请提交不同意诉讼费迳付申请书。否则本院将视为当事人同意本案的诉讼费由败诉方迳付胜诉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二月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