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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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29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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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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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鑫本新型合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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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恢5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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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1-20 | 2021-02-22 |
| 3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丽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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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1822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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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1 |
| 4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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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8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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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8-20 |
| 5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乔泰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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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365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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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5-29 |
| 6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乔泰模具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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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保168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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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6-12 |
| 7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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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5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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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12-31 |
| 8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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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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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20-01-22 |
| 9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丽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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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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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5-09 | 2019-12-23 |
| 10 |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华粤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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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9382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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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12-08 | 2018-12-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民终12884、1288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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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2884、1288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深圳市新远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上 被上诉人- 宋喜兰 张新村 张新荣 郭天南 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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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2884、12885号张新村、张新荣、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新远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宋喜兰、张新村、张新荣、郭天南、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民终12884、12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2884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3.8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新远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2885号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26.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十日联系电话:83535658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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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 2 |
(2019)粤0304民初385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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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50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新村 宋喜兰 张新荣 郭天南 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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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38504号张新村、宋喜兰、张新荣、郭天南、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村、宋喜兰、张新荣、郭天南、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深圳市华融兄弟投资有限公司退还房屋租赁押金44530元,并支付违约金44530元。以上款项暂合计89063元;二、判令被告深圳三森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张新村、被告郭天南、被告宋喜兰、被告张新荣对本案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判决本案的受理费、担保及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开庭时间为2019年11月7日上午9时15分,请您在开庭前15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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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 3 |
(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之一判决公告(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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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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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之一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8513.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8513.06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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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 4 |
(2018)粤0304民初4344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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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4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丽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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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43446号之一深圳市海丽空间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海丽空间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4910元及违约金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524元、保全费2594.5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本院向原告退还案件受理费7524元、保全费2594.55元。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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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 5 |
(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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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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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352号东莞市四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我要模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称,2017年10月、11月,被告向原告采购物料产品,约定月结30天,原告依约交付合格的产品给被告,双方进行对账确认2017年10月货款58122.54元,11月货款10390.52元,共计68513.06元。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68513.06元未付,被告于2018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一份,但被告未按其还款计划向原告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513.06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3853元(以68513.06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3.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6月4日11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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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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