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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维沃移动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维沃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01
    • 法院公告 7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54

    法律诉讼370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金花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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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民初306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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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29
    2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周建林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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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民初304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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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09-29
    3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惠达通讯检测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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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初78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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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7
    4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惠达通讯检测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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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初78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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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14 2021-09-27
    5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邓应根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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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民初292号 商标权权属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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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09-29
    6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陈杰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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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5执23号之一 民事案由

    申请执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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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03 2021-09-30
    7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张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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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3民初21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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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10-09
    8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何桂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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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4民初44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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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30 2021-09-18
    9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杨晓攀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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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冀07民初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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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7
    10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陈国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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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民初793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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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22

    法院公告70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8)粤0306民初24490号 -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涵钰手机配件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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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99-12-31
    2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文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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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3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蔡双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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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文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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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5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陈雪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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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6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杜冰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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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7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马楚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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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4 2020-11-19
    8 (2020)甘0102民初320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城关区火车站东路佳百惠商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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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G06 2020-11-19
    9 (2020)甘0102民初320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安宁欣怡百货零售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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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G26 2020-11-19
    10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张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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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G15 2020-11-1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5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0307民初914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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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0307民初914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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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7民初9149号肖培霖: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培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7民初914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22日10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一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林彩玲电话:0755-8450634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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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6
    2

    (2021)粤0305民初2046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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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5民初204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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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20465号陈维猛: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维猛、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20465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程序)、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月7日9时30分在第101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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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1
    3

    (2021)粤0307民初1899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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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89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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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卢育莲: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育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7民初1899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卢育莲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21886212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卢育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共计40000元;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400元,被告卢育莲负担500元。原告已预交的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卢育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5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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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2
    4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邱木财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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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民初325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邱木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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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325号邱木财:本院已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你户籍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判决书失败(此地址原先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本、起诉状、传票等成功)。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邱木财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二)被告邱木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上诉期为送达生效日后十五日内。联系人:民三庭鄢佳慧联系电话:0794-8255616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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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5

    (2021)粤0309民初2662号之一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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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民初266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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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民初2662号辜至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辜至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民初266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2275元予以退还。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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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6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周桂容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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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10民初361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周桂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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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10民初361号周桂容:本院已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你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你户籍地址进行邮寄送达判决书失败(案件前期文书如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据本、起诉状、传票等均由此地址你儿媳妇签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桂容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二)被告周桂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含合理维权开支)。(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上诉期为送达生效日后十五日内。联系人:民三庭鄢佳慧联系电话:0794-8255616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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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9
    7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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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988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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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04民初29887号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本院受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沪0104民初29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5180323A号“vivo”、第21886212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宗雨百货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10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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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08
    8

    (2021)粤0304民初40320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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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0320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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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0320号吴国伟: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1886212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0000元;4.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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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9

    (2021)粤0304民初40316号传票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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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4031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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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0316号王楚鸿: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楚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21886212号“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断开链接、停止销售和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0000元;4.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定为2021年12月14日下午17时,请提前20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查看开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林玉梅0755-21981382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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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10

    (2021)浙0110民初15637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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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110民初1563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被告- 唐浩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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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5637号之一唐浩:本院受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浩、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2日下午14时在本院本院第二十三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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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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