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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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颖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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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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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7-02 |
2 |
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紫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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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710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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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7-21 |
3 |
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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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87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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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4-03 | 2020-11-03 |
4 |
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ALAA ABDELKARIM MOHAMMED FOUAD ABDELKARIM MOHAMMED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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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192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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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3-27 |
5 |
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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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313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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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9-18 | 2020-11-03 |
6 |
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紫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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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初2140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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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7-25 | 2020-07-21 |
7 |
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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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16595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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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10-22 |
8 |
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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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165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华雅思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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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06-21 | 2019-10-22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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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4财保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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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3-25 |
10 |
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紫鲸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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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73民初2140号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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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8-07-24 | 2020-03-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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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颖、马铎、于峰、孙铭婕、陈伟伦、柴小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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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33号 | -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 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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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执33号马铎、于峰、孙铭婕、陈伟伦、柴小荣: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颖、马铎、于峰、孙铭婕、陈伟伦、柴小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支付款项2097005.42元(暂计);交纳执行费23370.00元(暂计)。报告财产令内容为: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被执行人广州资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马颖(身份证号码:230103197003224229)、马铎(身份证号码:310108197603184437)、于峰(身份证号码:230107197811100422)、孙铭婕(身份证号码:370203198701234580)、陈伟伦【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C530302(6)、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806460101】)、柴小荣(身份证号码:330823196507155530)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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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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