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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程江万芳

    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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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梅县程江镇周塘村汶水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与夏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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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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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诉被告夏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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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23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 被告- 夏长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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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1923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夏长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货款57000元;二、限被告夏长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夏长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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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0
    2

    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诉被告夏长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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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23民初6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 被告- 夏长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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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1923民初659号原告梅县程江万芳废品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57000元,并从2016年7月1日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于2019年6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驷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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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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