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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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国锦、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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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蒋国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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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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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原告-马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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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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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执1477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2 | (2020)浙0103执1466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6 | 详情 |
3 | (2020)浙0103执141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2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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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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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莎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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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张莎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12月17日的工资5752.87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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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2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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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4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孟露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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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张孟露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字(2019)1734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1月基本工资7000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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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3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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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蒋国锦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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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蒋国锦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2月13天基本工资5591.9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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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4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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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蒋国锦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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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蒋国锦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2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工资35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工资2091.95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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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5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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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8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来仲谋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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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来仲谋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8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工资不足额部分、11月工资及12月12天工资共计10161.57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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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6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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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莎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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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张莎诉你关于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20)4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改期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3月17日下午13点30分时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巷256号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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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7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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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王利丽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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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王利丽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0号决定书,本委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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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8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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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6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孙玉超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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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依法受理了孙玉超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6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基本工资8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77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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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9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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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5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蒋懿枫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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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蒋懿枫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35号决定书,本委决定如下:同意申请人撤回对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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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10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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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2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张丽洒 被告- 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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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杭州企新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本委依法受理了张丽洒诉你工资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9)1729号裁决书,本委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20日的工资5591.95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它仲裁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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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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