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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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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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303民初319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安平县鑫翔金属网业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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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09-28 |
2 |
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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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民申2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阴市华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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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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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8360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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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12执83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甘肃复兴泰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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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2021-09-13 | 2021-09-28 |
4 |
杨某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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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6民初257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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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5 |
5 |
杨某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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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726民初257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杨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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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 2021-08-05 | 2021-08-15 |
6 |
中铁七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扬州楚门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加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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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0民辖终19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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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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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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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民初991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益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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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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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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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124民初26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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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9-09 |
9 |
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中铁七局定临高速项目施工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四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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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1124民初267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融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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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洮县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9-09 |
10 |
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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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民初56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大连彤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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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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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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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1145、11146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叶四花 任海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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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西开建沥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第三人叶四花、任海涛、黄金伟、杜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11145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176805.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321133.84元(以6176805.9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1日起算,直至支付完工程款为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分段计算:1、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2、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0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3、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以上标的合计6497939.74元;三、判令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1146号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404416.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9072.85元(分段计算:1、在扣除5%质保金629220.82元(1404416.5元-12584416.5*5%)后,以775195.68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一年期)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金额为14041.81元;2、以1404416.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6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计算,直至支付完工程款为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0日,金额为45031.04元;两端合计:59072.85元)以上标的合计1463489.35元;三、判令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南宁市江南区交通运输局在其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被告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义务向原告承担支付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包括你们本人户口信息的地址,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你的公告送达材料:,民事诉状副本(附原告提交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公布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阳光司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五个严禁”监督卡、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及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2021年3月8日上午10点00分)(遇节假日延顺)在南宁市江南区江西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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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2 |
(2016)云01民终462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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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462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宋永清 被上诉人- 罗德轩 以 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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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终4625号罗德轩: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宋永清与你以及被上诉人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云01民终4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罗德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永清支付工程款人民币679140.9元。”;二、撤销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4)呈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原告宋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上诉人昆明新都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679140.90元工程款向上诉人宋永清承担支付责任。四、驳回上诉人宋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591元、公告费520元、保全费391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591元,由被上诉人罗德轩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一七年三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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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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