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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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与李书荣、韩金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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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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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邯郸市千鸿物资有限公司、王遂绵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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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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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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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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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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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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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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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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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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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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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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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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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邯郸市千鸿物资有限公司、河北润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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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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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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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1民初10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韩喜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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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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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韩喜亭、李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和罚息复利(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060839.95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李玉杰在与被告韩喜亭的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04元,由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籍利民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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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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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韩喜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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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韩喜亭 李玉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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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韩喜亭、李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和罚息复利(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060839.95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李玉杰在与被告韩喜亭的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04元,由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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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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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诉韩喜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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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民初10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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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韩喜亭、李玉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9400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和罚息复利(截止到2018年6月11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合计为3060839.95元,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担保范围内的还款向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被告李玉杰在与被告韩喜亭的夫妻家庭共同财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8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1804元,由被告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被告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韩喜亭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籍利民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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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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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韩喜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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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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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韩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66110100100019063,账户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 日)。因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不通,住所地不详,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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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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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韩喜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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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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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韩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账号866090100100089396,账户存款15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日)。因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不通,住所地不详,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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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6 |
(2018)冀01执保244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申请韩喜亭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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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1执保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 当事人-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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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与被申请人邯郸市双冠物资有限公司、河北裕泰化工有限公司、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李玉杰、韩喜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现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号866110100100019063,账户存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2月11 日)。因被申请人河北平安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电话联系不通,住所地不详,通过邮寄的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新胜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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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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