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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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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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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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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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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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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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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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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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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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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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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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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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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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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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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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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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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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劲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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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南昌飞展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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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䔘肃徐工伟业物流有限公司、甘肃中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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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甘肃徐工伟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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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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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浙0602民初2208原告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票据权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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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2208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 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 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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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RNJM96)、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LLKM9R)、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E655K)、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228E0G5K)、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JUE4Y):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给原告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1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27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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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2022)浙0602民初2208号原告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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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602民初220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 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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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元青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JRNJM96)、佛山市顺德区盈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4LLKM9R)、安徽白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E655K)、镇江锦坤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228E0G5K)、深圳市乾宏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RJUE4Y):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昊宏园林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门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602民初22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五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票据款51万元,并自汇票到期日次日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2年3月6日为2672.54元),以上合计512672.54元;2、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审判员黎小军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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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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