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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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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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631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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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26 |
2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广某、深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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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5627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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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14 |
3 |
李科进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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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89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李科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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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7 | 2020-10-22 |
4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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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1执6375号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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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0-09-07 |
5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广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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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保2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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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7 | 2020-10-13 |
6 |
梁元甲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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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8940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梁元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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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9-16 |
7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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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45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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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27 |
8 |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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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12166号之三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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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08-24 |
9 |
深圳市宝邦铜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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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0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宝邦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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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7-02 | 2020-08-13 |
10 |
深圳市宝邦铜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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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民初30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宝邦铜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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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07-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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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1972民初9265号应诉公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2185538E)】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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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9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联翊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罗杰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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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9265号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92185538E):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联翊智能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出庭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开庭传票(2021.10.26)、上诉须知、送达回证、举证通知书(15天)、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空白)、(2021)粤1972民初926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提供设备购销合同及送货单、原告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和被告经办人罗杰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若干张、催款函及运单详情等证据,请求判令:1.被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820000元;2.被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438.4元(从2020年6月29日开始,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3.被告罗杰对被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2021)粤1972民初92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6日9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虎门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上一篇(2021)粤1972执3235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下一篇(2021)粤1972执430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周艺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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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2 |
(2018)粤1972民初18092号吴珂、葛焕焕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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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0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傅结平 张岚 吴珂 葛焕焕 赖金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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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8092号吴珂(3403219901018XXXX)、葛焕焕(340311991081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傅结平、张岚、吴珂、葛焕焕、赖金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合作协议、银行付款流水记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采购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155907元及逾期利息(以1155907元作为计算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去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2.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24750元;3.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4.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6600元;5.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担保费8851元;6.被告傅结平、张岚、吴珂、葛焕焕、赖金燕共同对被告安徽盛伟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7.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均由六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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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3 |
(2018)粤1972民初14202号公告送达应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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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2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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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4202号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MA5DNKGF26):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杰思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欧信计算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供了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采购订单、送货单、送货单、律师函、快递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8229.98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32228元、25920元、62530.8元、6188.7元、41049.08元、30383.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917.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10时0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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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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