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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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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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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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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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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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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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之一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颢璟模具制造合同》;二、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1068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42720元。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十日538284062021-03-1217:39:04:196(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之一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公告,制品,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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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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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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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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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5月14日签订的《颢璟模具制造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共计64080元及利息(以64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案付清时止);3、依法判令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的利益损失21360元(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计算);4、本案一切诉讼费等涉案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536680692020-11-2617:01:56:676(2020)粤0113民初14850号原告东莞市侨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颢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依法,公告,被告,原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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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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