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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创业创新

    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448号华尔顿大厦6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达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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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96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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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7-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云0102民初96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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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96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冯庚 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胜志 周达海 尹体祝 王文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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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662号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达海、杨胜志、王文春、冯庚、尹体祝、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9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772620.87元,并承担上述款项自2020年3月7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费60356元、保全保险费2118.27元;三、被告周达海、杨胜志、王文春、冯庚、尹体祝、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达海、杨胜志、王文春、冯庚、尹体祝、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其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在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享有就被告周达海、杨胜志、王文春、冯庚分别持有的在被告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价值900万元、40万、40万元、2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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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2

    (2020)云0102民初96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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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02民初96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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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9662号王文春、尹体祝、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昆明市创业创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你们、云南达康源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1)、周达海、冯瘐、杨胜志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1偿还由原告代为偿还债权人的款项2772620.87元;2、判令被1向原告支付,自被1逾期偿还之日〈2020年3月7日)起至被1付清代偿款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截至起诉日暂计191009.57元:);3、判令被1承担原告为了实现该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0356元;4、判令被1承担本案保全保险费用2118.27元;5、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判令被告周达海、杨胜志、王文春、冯庚、尹体祝、云县凝鑫紫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前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7、请求确认原告对周达海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达康源价值900万元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8、请求确认原告对杨胜志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达康源价值40万元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9、请求确认原告对王文春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达康源价值40万元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10、请求确认原告对冯庚质押给原告的其持有的达康源价值20万元的股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你方(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昆明市五华区协创路昆明市五华人民法院黑林铺法庭二楼第六法庭即门牌号为204(王家桥派出所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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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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