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洪经市监特设处〔2021〕2号 |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罚款三万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结合当事人积极整改,配合执法的情形及和上述《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七篇第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起重机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处罚款陆万元整,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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