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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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虞市监案字〔2018〕470号 |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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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2 | 虞环罚字(2018)157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虞环罚字[2018]157号当事人:浙江新瑞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687868817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志敏详细地址: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我局于2018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18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现场采集你单位入网外排水水样送监测。经监测分析,污水水样氨氮浓度为79.7mg/L,未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要求,即氨氮≤35mg/L。经调查查实,你单位污水量较小,大部分为厕所和食堂用水,由于连续高温,废水长时间不排放,水质变差,最终导致废水超标。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照片3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采集水样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3、监测报告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采集的水样的监测结果。4、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盛建锋、王武峰的身份及授权委托情况。5、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志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我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10月9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9月2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虞环听告〔2018〕11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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