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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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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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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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8-19 | 2020-12-20 |
2 |
深圳市汇联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潘朝成,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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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特1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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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5-15 | 2020-06-17 |
3 |
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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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特291号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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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12-04 |
4 |
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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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执保28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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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12-31 |
5 |
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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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财保1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人-烟台市富利通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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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19-01-25 | 2019-04-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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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569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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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56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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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56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汇联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潘朝成 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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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569号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潘朝成: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联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特103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56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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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2 |
(2019)粤0309民初655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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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65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 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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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6555号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亚泰轩实业有限公司与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深圳龙华分公司(以下简称晶品汇龙华分公司)、被告郑州晶品汇连锁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品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6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晶品汇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2036.04元及利息(以12036.04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为54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晶品汇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电话:0755-2108757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8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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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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