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吴元纲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74执419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吴元纲 收起
...
展开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10 | 2021-09-06 |
2 |
吴忠民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74执418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执行人-吴忠民 收起
...
展开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8-06 | 2021-09-06 |
3 |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6执7259号 | - |
申请执行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7-30 |
4 |
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74执89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9 |
5 |
谭松林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沪0106财保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申请人-谭松林 收起
...
展开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3-25 |
6 |
张骏、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30440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骏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6-17 |
7 |
何菲娜与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仲裁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沪0106执7460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何菲娜
...
展开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20-01-1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沪0106执7259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之一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骏与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骏支付剩余投资本金567569.82元及收益(以7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的标准,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二、被告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对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清偿后,有权向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张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0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03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9-28 |
2 |
(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张骏 被告- 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53841号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骏与被告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上海景时禹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传斯祈裕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福田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
展开
|
2021-06-11 |
3 |
(2020)粤0304民初30996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3099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0996号上海景润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景荣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骏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09时15分,开庭前十五分钟应到本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投资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偿付投资收益人民币50万元;3.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的标准计息,自2019年5月1日暂计至2020年5月30日暂记为217500元;判决要求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至本案本金,收益及利息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决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3万元整;5.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以上1-3项合计5717500元。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
展开
|
2020-09-18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