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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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等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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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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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2-22 |
2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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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知民终581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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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4-07 |
3 |
佛山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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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66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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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8-05-23 | 2018-08-02 |
4 |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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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6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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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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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B公司与中山市华腾电器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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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1213号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原告-SEB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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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10-26 00:00:00 | 201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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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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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96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斑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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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7-08-04 | 2018-08-02 |
7 |
广州市深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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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深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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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2-02 | 2017-03-13 |
8 |
广州市鸿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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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5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鸿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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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6-02-02 | 2017-03-13 |
9 |
广州市鸿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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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鸿金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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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广州市深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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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深杰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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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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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民终5004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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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50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陈金玲 被上诉人- 廖刚全 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廖常彬 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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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5004号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廖刚全: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金玲与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9月1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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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1 |
2 |
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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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廖常彬 廖刚全 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 陈金玲 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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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廖常彬、廖刚全、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陈金玲、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及保险费损失9000元。三、被告廖常彬、廖刚全、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金玲对被告廖常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成都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11楼2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704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案涉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廖刚全、陈金玲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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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3 |
廖常彬、廖刚全、陈金玲、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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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廖常彬 廖刚全 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 陈金玲 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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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廖常彬、廖刚全、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陈金玲、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26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6万元及保险费损失9000元。三、被告廖常彬、廖刚全、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陈金玲对被告廖常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四川成都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11楼21号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7042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案涉债权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5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廖刚全、陈金玲共同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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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4 |
(2020)粤2071执保3120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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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312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廖常彬 陈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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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陈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4787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3120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廖常彬的银行存款3015945.2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廖常彬、陈金玲名下的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各由被申请人廖常彬、陈金玲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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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5 |
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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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8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廖常彬 廖刚全 陈金玲 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 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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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诉廖常彬、廖刚全、陈金玲、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志轩,李健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雷绮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9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6月1日止为296945.2元);2、判令被告广州西泺服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万元以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9000元;3、判令被告廖常彬、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原告有权就拍卖、成都磨针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四川成都武侯区武科西一路85号2栋1单元11楼21号房产(建筑面积合计:329.1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4370422号)所得价款中超出第一顺位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5、判令被告廖刚全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陈金玲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暂计至起诉时诉讼标的为:3015945.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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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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