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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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法、金马芳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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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5696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金马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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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0-11-10 |
2 |
金马芳与金马法、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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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304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金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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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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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芳与金马法、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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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43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金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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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04-07 |
4 |
金马芳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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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9民初711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金马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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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5-06 | 2019-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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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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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999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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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10 | 2018-11-02 |
6 |
孙雪慧与徐捍东、谢亚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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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2694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孙雪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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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8-12-06 |
7 |
孙雪慧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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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178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孙雪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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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8-11-07 |
8 |
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恒汇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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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民辖终1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永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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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2-28 | 2018-05-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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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与谢建华、瞿玉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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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1670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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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10-24 | 2018-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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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薇与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丁岳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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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2849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陈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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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00:00:00 | 2017-12-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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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9民初26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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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26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韩吾松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被告- 陈雅娟 葛燕京 杭州萧山恒华古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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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雅娟(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盛东村9组24号)、杭州萧山恒华古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五分场):本院受理原告韩吾松诉被告陈雅娟、葛燕京、杭州萧山恒华古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陈雅娟、葛燕京、杭州萧山恒华古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70万元、利息24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1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20年6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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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0 |
2 |
(2018)浙0109民初2170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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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17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利惠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被告- 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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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土名)厂房):本院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217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第2023725号商标“”、第75383号商标“”、第8497624号商标“”和第1421286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万元;三、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害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第2023725号商标“”、第75383号商标“”、第8497624号商标“”和第14212864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四、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5万元;五、驳回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300元,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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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7 |
3 |
(2018)浙0109民初1922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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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9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被告- 邵峰 夏国民 许益松 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 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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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峰(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5组5号)、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邵峰、夏国民、许益松、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09民初19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邵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利息、罚息61649.05元;二、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2元,由邵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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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4 |
(2018)浙0109民初217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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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21704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利惠公司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被告- 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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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渔岭山(土名)厂房】:本院受理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杭州途尼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德晟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立即停止侵害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第8497624号及第75383号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并销毁库存带有假冒上述注册图形商标的侵权产品;2.三被告立即删除在京东网站侵犯原告第2023725号、第14212864号及第8497624号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和链接,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3.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4.被告一、被告二在京东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3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们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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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5 |
(2018)浙0109民初192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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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9民初19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 被告- 邵峰 夏国民 许益松 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 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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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峰(住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5组5号)、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邵峰、夏国民、许益松、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现请求判令:一、被告邵峰支付计算至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罚息61649.08元,后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夏国民、许益松、杭州汇隆针织有限公司、杭州润民针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9年2月20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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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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