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30 |
具体经营项目申报 |
一,在中国政府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二,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下列,服务,协助或代理所,投资,公司的,企业,从国内外采购该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和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在国,内,外,销售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在外汇管理部门的同意和监督下,在其所,投资,企业之间平衡,外,汇,为公司所,投资企业,提供产品生产,销售和市场开发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员工培训,企业内部人事管理等服务,协助其所投资的企业寻求贷款及提供担保,三,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四,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投资政策等咨询服务,五,承接外国公司和其母公司之关联公司的服务外包业务,六,从事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子公司所生产产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向其所投资企业提供,相关,服务,限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限,外,商,投资企业,佣金代理,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