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保监罚〔2014〕7号 | - |
联合经纪上述编制、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联合经纪罚款49万元;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陈小平警告并罚款9万元,对黄伟坚警告并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7112410189800000130),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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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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