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横县一念茶叶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权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21)粤0309执9988号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10-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9执9988号执行通知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9执9988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横县一念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9执9988号横县一念茶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9执99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1-10 |
2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3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 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维权合理费用3000元,以上共计1100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法院联系人:仇晓婷电话:0755-21050276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1-28 |
4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0426843号“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袁叶凤联系电话:0755-2105083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5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开庭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9民初157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72号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小罐茶叶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深圳万山茶叶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15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20426843号“小罐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请求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6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浪第二十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2020年9月2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袁叶凤联系电话:0755-21050837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八楼综合审判庭 收起
...
展开
|
2020-09-2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