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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高新区高朋东路1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建英、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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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民终1785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建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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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0-28 2019-12-23
    2

    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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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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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6-26 2019-1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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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英 刘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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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现刘建英提出上诉: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如下:1、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2、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4万元费用的违约金。3、被上诉人无权对成都青白江民信医院有限公司22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本案一审、二审所涉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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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24
    2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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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英 刘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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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建英、刘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854620元及截止2018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67500元;二、刘建英、刘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每日0.03%计算至2018年6月29日止,以85462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每日0.0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刘建英、刘建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费用4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每日0.03%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四、如刘建英、刘建雄未按本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刘建英在成都青白江民信医院有限公司220万元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股权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驳回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刘建英、刘建雄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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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1
    3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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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建英 刘建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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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20089号原告成都页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英、刘建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投资本金854.620元,并按照支付0.02%/天的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逾期部分按照0.03%/天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全部偿付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资金占用费为95905.1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为47297.52元,合计共997822.69元;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本次投资相关的中介机构费用共计4万元,逾期部分按照0.03%/天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全部偿付为止。暂计至起诉之日,逾期支付违约金为1956元,合计共41956元;被告刘建英向原告支付实现质权的律师费5万元;确认原告对被告刘建英持有的成都青白江民信医院有限公司220万元股权享有质权,并在前三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就质押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之一、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5月28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1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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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8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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