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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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港政罚-AN〔2019〕11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8年12月21日,杭州港航有限公司在杭州港内河港区杭州港航有限公司杭州港务分公司码头实施的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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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 详情 |
2 | (杭)应急罚支四[2019] 31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支四[2019]31号被处罚单位:杭州港航有限公司地址:拱墅区祥符街道祥符社区杭州市拱墅区石祥路350号负责人:权太杭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8年9月3日9时20分许,杭州正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实业集团)在混凝土搅拌作业时,发生一起死亡4人、受伤1人的钢板仓坍塌事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万元。2018年9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于2018年12月20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批复认定你单位对“9?3”钢板仓坍塌事故负有企业管理责任。经调查,你单位作为一家生产经营单位,将场地出租给正方实业集团用于生产经营商品混凝土。正方实业集团自2013年以来,混凝土生产设备维护保养不及时,造成钢板仓立柱腐蚀减薄;混凝土搅拌车间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危险区域,这些均为该起较大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你单位作为出租方,未对承租单位正方实业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未有效督促正方实业集团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时检查维护混凝土搅拌设备,消除事故隐患。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分公司代为负责,未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也未能提供历年相关管理台账。你单位的以上行为涉嫌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我局认为,事故发生后,你单位作为场地出租方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及时吸取事故教训,主动落实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对其他承租单位开展统一的协调和安全管理工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应当对你单位依法从轻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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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详情 |
3 | 浙港政罚-AN〔2018〕46 |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 |
2018年7月19日,杭州港航有限公司在杭州港运河港区杭州港航有限公司杭州港务分公司码头水实施的为未办理进出港手续的船舶提供装卸服务的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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