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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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荣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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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中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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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8-16 |
2 |
陈吉彬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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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1469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陈吉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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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5 |
3 |
李国庆、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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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民申27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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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3-22 |
4 |
李国庆、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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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民终57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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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2 | 2019-12-22 |
5 |
李国庆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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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545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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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08-23 |
6 |
李国庆、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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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264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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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6-21 | 2017-11-13 |
7 |
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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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3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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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7-11-10 |
8 |
李国庆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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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第346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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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6-11-04 | 2016-12-28 |
9 |
李国庆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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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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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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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晟鑫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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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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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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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43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绍政 龚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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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告龚建友、陈绍政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云010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害赔偿239,796.98元;二、被告龚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驳回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495元,由被告龚建友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0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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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6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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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中荣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告- 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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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荣诉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告李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0103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1、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荣支付报酬人民币10300元;2、被告李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中荣支付以人民币10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驳回原告陈中荣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原告陈中荣对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5、驳回原告陈中荣对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元,由被告李国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申开勇,联系电话:15721895884。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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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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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2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陈中荣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李国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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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陈中荣与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李国庆(2021)云0103民初102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3被告连带支付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2、判决3被告连带支付原告以10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6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维权用由3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水源保护区人民法庭(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五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承办法官:申开勇;联系电话:15721895884;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五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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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4 |
(2020)云01民终182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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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8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被上诉人-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龚建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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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龚建友: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龚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民终1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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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7 |
5 |
(2019)云0102民初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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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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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14号龚建友: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和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2019)云01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9月5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二0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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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7 |
6 |
(2019)云0102民初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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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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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14号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建友:本院受理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0102民初6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述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9)云0102民初614号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14361.82元;二、被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2218元;三、驳回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由被告李文兴、朱国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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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1 |
7 |
(2019)云0102民初6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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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2民初6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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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02民初614号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龚建友: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辛甚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支付欠付钢筋货款214361.82元。2、判决三被告违约并支付违约金12218元。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昆明市气象路振华制药厂四楼)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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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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