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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28号3幢A座1801-1802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19)3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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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19)357号 人事争议

    原告- 陈晨 被告-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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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已受理陈晨诉你单位关于补发工资等争议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7日下午16时00分在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路806号劳动人事争议二号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希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予以缺席裁决。本委联系电话:0571-58105071。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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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28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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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2747、2750、2751、2752、2754、2756、2757、27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瑞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成杰 吴月斐 肖璐 王春燕 江俐颖 丁健 丁春桃 朱峰 袁文强 武静 陈海云 徐靖 曾淑丽 温玉琦 王圣英 肖亚萍 陆威 金海玲 胡晓婷 程艾芹 王基恩 孙振杨 薛士强 印彬华 余洲 林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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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成杰、吴月斐、肖璐、王春燕、江俐颖、丁健、丁春桃、朱峰、袁文强、武静、陈海云、徐靖、曾淑丽、温玉琦、王圣英、肖亚萍、陆威、金海玲、胡晓婷、程艾芹、王基恩、孙振杨、薛士强、印彬华、余洲、林春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六案中,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为二十六案的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747、2750、2751、2752、2754、2756、2757、2760、2765、2766、2767、2770、2793、2796、2834、2842、2847、2853、2856、2870、2872、2880、2883、2885、2889、28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19日13: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四月二日承办法官:李娜联系电话:0512—63493864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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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02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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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苏0509民初2747、2750、2751、2752、2754、2756、2757、27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瑞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庞成杰 吴月斐 肖璐 王春燕 江俐颖 丁健 丁春桃 朱峰 袁文强 武静 陈海云 徐靖 曾淑丽 温玉琦 王圣英 肖亚萍 陆威 金海玲 胡晓婷 程艾芹 王基恩 孙振杨 薛士强 印彬华 余洲 林春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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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升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成杰、吴月斐、肖璐、王春燕、江俐颖、丁健、丁春桃、朱峰、袁文强、武静、陈海云、徐靖、曾淑丽、温玉琦、王圣英、肖亚萍、陆威、金海玲、胡晓婷、程艾芹、王基恩、孙振杨、薛士强、印彬华、余洲、林春明劳动合同纠纷二十六案中,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泰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亦为二十六案的被告,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509民初2747、2750、2751、2752、2754、2756、2757、2760、2765、2766、2767、2770、2793、2796、2834、2842、2847、2853、2856、2870、2872、2880、2883、2885、2889、28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书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9年6月7日13:30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承办法官:李娜联系电话:0512—63493864联系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邮政编码:2152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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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1
    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8)7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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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8)704号 劳动争议

    原告- 王莉倩 被告- 启蓝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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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莉倩与你公司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委浙杭江干劳人仲案(2018)704号仲裁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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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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