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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旺五金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咸西社区莲湖路6号1楼A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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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当事人-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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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东莞市瑞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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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瑞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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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东莞市阳铝铝业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朱华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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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东莞市阳铝铝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朱华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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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东莞市威一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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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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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公告撤诉裁定(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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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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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之二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对你公司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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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6-12
    2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公告传票等(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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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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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之一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被告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5月23日9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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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11
    3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公告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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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 当事人- 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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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北京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龙旺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公司、惠州野兽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2017)粤1972民初1326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两被告支付4303406.75元、逾期付款利息(以4303406.75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决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以及举证的期限皆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0日14时2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3505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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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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