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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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县鼎盛粮食粗加工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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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恢2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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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5 |
2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港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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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执恢5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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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5 |
3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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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财保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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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10 |
4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海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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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财保1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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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10 |
5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广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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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恢3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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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10-15 |
6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昊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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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恢56号之七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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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8-18 | 2021-10-15 |
7 |
聂云峰、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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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执复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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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8-18 |
8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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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民终1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于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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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7-27 |
9 |
刘冬梅、王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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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民终14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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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7-23 |
10 |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鑫宜蔬菜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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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执1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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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7-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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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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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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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72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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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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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涛 张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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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辽0727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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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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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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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张乃芳、张海涛涉嫌刑事犯罪被拘押,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辽0727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形成借款合同关系,与被告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形成保证合同关系。本院判决:一、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从2018年10月21日起2018年11月30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付;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以4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付;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以4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45%计付;);二、被告张乃芳、张海涛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张海军、郑雅君对第一项下的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3600元,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应予退还,由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负担43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义县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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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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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727民初718、720、72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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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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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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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0727民初10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张海涛 张乃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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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海军、郑雅君、锦州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丽梅、韩东兴、张乃芳、张海涛、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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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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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张乃芳 张海涛 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 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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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因张乃芳、张海涛涉嫌刑事犯罪被拘押,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出庭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原告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60万元,并按约定偿还利息和加罚利息;2、判决保证人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诉讼费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与我行签订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其向我行借款470万元,借款执行利率7.83%,借款期限为1年,自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同时约定逾期还款的罚息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上述借款由张乃芳、张海涛、锦州新世纪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银河石英制品有限公司、锦州亿仕达石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军、郑雅君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我行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然而锦州新世纪商务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1日开始拖欠。为此,我行多次派信贷员向借款人及各保证人催讨,他们均未能偿还。无奈我行只好起诉到人民法院。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你们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你们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庭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5月11日13时30分在义县人民法院九道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依法缺席判决。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郑珍珍、人民陪审员夏富财、王勇,书记员白鸽,如果你们认为上述合议庭组成人员可能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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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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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727执13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商素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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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超、商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辽宁义县锦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9)辽0727民初第42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委托辽宁辽西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义县义州镇东南街东方明珠小区54号门市、55号门市(房权证号:2015004138号、2015004137号)及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已作出该套房地产的评估报告书。本评估报告书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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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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