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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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艺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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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9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伍艺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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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9-15 |
2 |
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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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4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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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3 |
3 |
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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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64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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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13 |
4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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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350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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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4-01 |
5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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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351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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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4-20 |
6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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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35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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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2-07 |
7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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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44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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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1 |
8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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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19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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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2-01 |
9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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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28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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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1-28 |
10 |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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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行审127号 | 其他行政管理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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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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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3941号原告伍艺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秦宏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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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94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伍艺骏 被告- 秦宏银 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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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941号秦宏银:本院受理原告伍艺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秦宏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4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350元给原告伍艺骏;二、被告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51733.12元给原告伍艺骏;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65028.48元给原告伍艺骏;四、驳回原告伍艺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64元(原告伍艺骏已预缴6776元),由原告伍艺骏负担5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48元,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83元,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负担13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539706112021-06-2217:32:03:869(2021)粤0114民初3941号原告伍艺骏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中山市国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广运快递信息服务部、秦宏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伍艺骏,原告,负担,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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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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