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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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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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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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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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坪山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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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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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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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 当事人- 曾庆随叶宛蓉 被告- 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曾庆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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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 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8396号民事判决书,其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45975元;二、被告深圳市旭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曾庆随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支付利息22671.67元,罚息18955元,复利950.35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1年4月16日,此后的罚息和复利均按照年利率7.5%计算,其中罚息以尚欠本金为计算基数,复利以未付借期内利息为计算基数);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40.94元,保全费2966.97元,共计11607.91元,均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11607.91元,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1607.9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四月二日 联系人:叶宛蓉 张斯宜 联系电话:0755-86702526 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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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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