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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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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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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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2 | 2019-05-22 |
2 |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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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455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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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0-09 | 2020-06-28 |
3 |
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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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78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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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0 00:00:00 | 2019-01-18 |
4 |
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杰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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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178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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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0 | 2019-10-21 |
5 |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杰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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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1242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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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28 | 2019-03-26 |
6 |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周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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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4553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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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4-08 | 2019-01-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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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异365号听证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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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异365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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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异365号周杰、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盛翠泓:申请人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杰、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9)粤0305执121号。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盛翠泓作为案件被执行人,我院已依法受理,案号(2020)粤0305执异36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追加盛翠泓为(2019)粤0305执12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听证通知书、证据、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706审判庭进行执行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本公告于同日公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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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 |
(2019)粤0305执12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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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杰 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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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1号周杰、深圳市瑞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魔速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45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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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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