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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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与吴国明、胡翠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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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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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吴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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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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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吴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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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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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吴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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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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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吴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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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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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与吴国明、胡翠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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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芜湖津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杨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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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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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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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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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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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徽浩淼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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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合同纠纷 |
上诉人-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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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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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高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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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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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皖0203执1039号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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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皖0203民初1458号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技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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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皖0203民初145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杭州中技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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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皖0203民初1458号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技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芜湖鑫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杭州中技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浩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四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10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2.5万元(已计算至2021年2月27日;其中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5%为标准从2020年11月27日计算至2021年2月27日;要求再以5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8日继续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2、判令四被告立即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30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3.5万元(已以300万元为基数以按月息1.5%为标准从2020年12月25日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再要求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26日继续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3、判令四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980906元,其中因本工程所采购的材料、设施为36056元,租赁费84850元,其它人工工资、生活补助、差旅费186万元(从2020年11月15日开始按2万元/天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已扣除春节长假时间);4、本案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周根建联系电话:0553-483286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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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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