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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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与文康华、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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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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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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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5民初4987号原告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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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9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文康华 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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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4987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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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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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897号原告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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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89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 被告- 文康华 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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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文康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德西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文康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5民初489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2021)粤0605民初489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元及逾期付款产生的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5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文康华就被告佛山市博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淑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泽图、梁剑琴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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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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