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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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杨毅江雨婷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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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03执恢6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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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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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陈永梅李好学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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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3执恢208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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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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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迪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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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民终1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重庆迪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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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3-30 |
4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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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10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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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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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邓明生张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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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7执恢1128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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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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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总工会与喜地山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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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12民初3173号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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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0-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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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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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民初329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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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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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侠、左凯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两江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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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106民初1303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左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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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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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西李成柱等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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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1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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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18 |
10 |
重庆港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等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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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5执异22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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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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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5民初12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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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24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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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243号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5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1月22日上传日期:2018年01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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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2 |
2 |
(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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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鑫泰电子有限公司 中山市特尔佳电热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弘山川电器有限公司 陶辉 秦沛文 秦钰翔 邓健 肖和秒 黄远祥 秦永福 林云孟 冉林 叶莲莹 秦雄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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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2号中山市特尔佳电热制品有限公司、陶辉、林云孟、秦雄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鑫泰电子有限公司、中山市特尔佳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中山市弘山川电器有限公司、陶辉、秦沛文、秦钰翔、邓健、肖和秒、黄远祥、秦永福、林云孟、冉林、叶莲莹、秦雄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渝高法民初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对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债权额为借款本金8295万元、截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8544887.4元、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的逾期罚息(以82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63万元;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就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310房地证(押)2010T字第001495号】及动产设备(他项权登记编号:023332014029)优先受偿;三、东莞市鑫泰电子有限公司以1.25亿元为限、中山市特尔佳电热制品有限公司以38102498元为限、中山市弘山川电器有限公司以8688.9万元为限对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借款本金8295万元、截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8544887.4元、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82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6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陶辉、秦沛文、秦钰翔、邓健、肖和秒、黄远祥、秦永福、林云孟、冉林、叶莲莹、秦雄鹰对重庆市弘山川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借款本金8295万元、截至2015年1月28日的利息(含逾期罚息)8544887.4元、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829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再上浮50%计算)及律师代理费6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927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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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5 |
3 |
(2017)渝05民初12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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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初124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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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5民初1243号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中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宇鸣实业有限公司,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廉政卡、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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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4 |
(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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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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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189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本金450万元、截止2016年8月30日的利息49500元、罚息267300元、复利9906.82元,并支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从2016年8月31日起至本息付清时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本金450万元、利息和罚息之和316800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0.8%计算);二、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即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6-1-1、6-1-2、6-2-1、6-2-2、6-3-1、6-3-2、7-1-1、7-1-2、7-2-1、7-2-2、7-3-1、7-3-2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1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410元,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0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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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0 |
5 |
(2016)渝05民初4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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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民初4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被告- 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 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 吴宪明 吴长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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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渝05民初490号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吴宪明、吴长江:本院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诉重庆恩纬西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无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华标灯具制造有限公司、吴宪明、吴长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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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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