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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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146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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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4民初21469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本格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抚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 安图翠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靖宇县翠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翠林矿泉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池南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 安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翠林饮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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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4民初21469号安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饮品有限公司、抚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安图翠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本格营销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翠林饮品有限公司、翠林矿泉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吉林省池南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抚松翠林矿泉水有限公司、安图翠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靖宇县翠林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4民初2146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服务费820868.89元及利息7593元(以820868.8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3.7%计算,自2022年1月8日起暂计至2022年4月7日,此后按该标准计算至被告一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律师费损失8万元。(两项合计908461.89元)3、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七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本金、利息及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担保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一至被告七连带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7月14日10时30分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法院联系人:林翰电话:0755-2198174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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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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