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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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610号原告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诉被告钟山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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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6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 被告- 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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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山(4522011982****1239):本院受理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与被告钟山于2020年9月29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于2021年9月11日解除;二、被告钟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履约金3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00元,由被告钟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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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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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610号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诉被告钟山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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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661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 被告- 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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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山(4522011982****123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66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二、被告退还原告履约金36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韩彩利、陈云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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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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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3157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与被告钟山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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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3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 被告- 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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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山(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2****123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与被告钟山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31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本案按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0元,退还一半175元给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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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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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3157号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与被告钟山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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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315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 被告- 钟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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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钟山(公民身份号码4522011982****123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上虞区至尊演艺酒吧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315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经营合同》;二、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履约金360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单志新、陈云清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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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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