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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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桂好、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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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19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袁桂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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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9 |
2 |
黄友好、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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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2192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友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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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09 |
3 |
刘显星、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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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793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刘显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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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9-07 |
4 |
黄浩波、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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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5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黄浩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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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08 |
5 |
王喻斌与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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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238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王喻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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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03 |
6 |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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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256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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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7 |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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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257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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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8 |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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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256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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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9 |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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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2573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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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10 |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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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12574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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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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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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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5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浩波 被告- 唐少玲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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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唐少玲:本院受理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黄浩波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建设北路123号之一B幢801号房屋过户至原告黄浩波名下。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八日539693892021-06-2121:28:11:109(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公告,判决,原告,浩波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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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2 |
(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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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5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浩波 被告- 唐少玲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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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唐少玲:本院受理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与诉讼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将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23号之一B幢801房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538654082021-04-0816:00:03:943(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开庭,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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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3 |
(2021)粤0114民初6966、6968-697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诉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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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6966、6968-697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 被告- 广州市花都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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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6966、6968-6970号广州市花都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诉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案,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向本院起诉,4案分别请求判令:1.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镇松园路1号永大新城恒发商住楼5座907、908、905、901房(建筑面积:92.76、109.21、75.12、86.51平方米)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公司注册地无人接收材料,本院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31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十六日附:联系人:胡法官、张书记员联系电话:020-66831846联系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38328892021-03-1616:36:21:829(2021)粤0114民初6966、6968-697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财政局诉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4案公告,广州市,花都区,原告,被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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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4 |
(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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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351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黄浩波 被告- 唐少玲 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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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参与诉讼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配合原告将广州市花都区建设北路123号之一B幢801房过户至原告名下;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9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538613692021-04-0614:51:42:345(2021)粤0114民初3511号原告黄浩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唐少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被告,开庭,依法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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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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