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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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志华、何锦秋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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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9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陈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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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0-10-15 | 2021-09-30 |
2 |
广州汇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房地产开发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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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执115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汇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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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11-29 | 2020-01-07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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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30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州汇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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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1-22 |
4 |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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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异10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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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9-09-26 | 2020-03-19 |
5 |
何锦秋与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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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64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何锦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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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20-01-10 |
6 |
晈志华与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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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6563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陈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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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20-01-10 |
7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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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268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州华裕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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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20-03-19 |
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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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267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州华裕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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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20-03-19 |
9 |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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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5300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广东中长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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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4 | 2019-06-04 |
10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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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异452号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广东卓行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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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7-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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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志华、何锦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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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02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 陈志华 何锦秋 被上诉人-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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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2028号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勤:本院受理上诉人陈志华、何锦秋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2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6800元,由上诉人陈志华、何锦秋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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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2 |
陈志华、何锦秋与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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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028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 何锦秋 陈志华 被上诉人- 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梁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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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2028号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勤:陈志华、何锦秋与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州房地产开发公司、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陈志华、何锦秋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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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3 |
(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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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9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何锦秋 陈志华 被告- 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 梁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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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91号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勤: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陈志华、何锦秋就(2020)粤011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陈志华、何锦秋请求:1、撤销(2020)粤011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2、被上诉人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经营权返还给被上诉人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3、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主审法官:陈文铂电话:020-83007075送达人:吴桂花电话:020-83007064537181172020-12-1817:32:56:25(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陈志华,何锦秋,依法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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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4 |
(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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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9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陈志华 何锦秋 被告- 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 梁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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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91号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勤: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5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陈志华、何锦秋的所有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16800元,由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主审法官:陈文铂电话:020-83007075送达人:吴桂花电话:020-83007064536296432020-10-3017:35:08:540(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诉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梁志勤,判决书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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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5 |
(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与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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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5民初591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原告- 陈志华 何锦秋 当事人-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 被告- 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梁志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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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民初591号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梁志勤: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华、何锦秋与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1、确认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2年11月29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建设权利义务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无效;(标的额约为3500万元)2、被告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将涉案项目经营权返还给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3、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7月10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主审法官:陈文铂电话:020-83007075送达人:吴桂花电话:020-83007064532617012020-04-0313:41:45:535(2020)粤0115民初591号原告陈志华、何锦秋与被告广州市键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梁志勤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合同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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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6 |
(2019)粤0113执异53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冯展莹、欧本立、梁志勤、冯展鸣、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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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执异5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 被告- 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 刘燕萍 冯展莹 欧本立 梁志勤 冯展鸣 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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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执异530号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冯展莹、欧本立、梁志勤、冯展鸣、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冯展莹、欧本立、梁志勤、冯展鸣、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案号(2015)穗番法执字第3534号]中,广州汇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受让所涉的债权后,于2019年8月请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本院对该申请以(2019)粤0113执异530号立案受理。因你们(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大路39-45号荔枝湾商贸城三座二层2号之一商铺;刘燕萍,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西华新街26号402房;冯展莹,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六街四座202房;欧本立,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西丽路116号西城花园二街十座401房;梁志勤,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兴泰路兴泰大街3号五座402房;冯展鸣,男,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康乐路康裕园六街四座202房;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工业开发区A区)去向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9)粤0113执异530号《执行裁定书》,该文书裁定:变更广州汇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本院(2015)穗番法执字第353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529655562019-12-1115:48:33:996(2019)粤0113执异53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渭津贸易有限公司、刘燕萍、冯展莹、欧本立、梁志勤、冯展鸣、广州市富冠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广州市,执行,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区1153528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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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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