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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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市环柯罚字[2018]50号 | 区环保局 |
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市环柯罚字[2018]50号浙江和中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9834023N法定代表人:徐寿明地址:柯桥区夏履镇浙江和中非织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现场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7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你单位西侧集污池中的墨黑色污水用泥浆泵泵至集污池北侧空地中,污水流到厂区西北侧雨水管流出厂外最终入河,现场执法人员对水泵管道中液体和通过雨水管流出厂外液体进行采样取证,检测结果COD浓度分别为3560mg/L、2180mg/L,超过排放标准。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现场检查时的情况。2、《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涉案事实。3、《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废水排放情况。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第四十五条“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18年5月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接受处罚。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市环柯罚先告字[2018]35号)及《送达回执》为证。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达标排放,并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万元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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