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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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微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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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52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微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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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4-07 |
2 |
陕西哈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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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0104民初237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陕西哈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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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1-03-29 |
3 |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步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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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3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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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8 |
4 |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微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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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23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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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8 | 2020-12-18 |
5 |
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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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92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友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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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7-20 |
6 |
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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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70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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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2020-04-01 | 2020-04-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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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23604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2 | 详情 |
2 | (2020)粤0307执23521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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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42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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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425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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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4250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4250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通过EMS邮寄至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吴雪娇。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当日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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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2 |
(2021)粤03执6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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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执6756号之一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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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6756号之一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单位)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67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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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3 |
(2021)粤0307民初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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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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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27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51890元元及违约金(以14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0年2月26日计算至2020年3月13日;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自2020年3月14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1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77.48元,由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88.52元。原告已预交的714.3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14.3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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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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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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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执75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张凯 当事人-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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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752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凯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20]160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7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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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5 |
(2020)粤03民初3294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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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94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王伦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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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94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王伦: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初3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产品开发费105000元。二、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25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5元,由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0.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注:本公告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娜,联系方式: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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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8 |
6 |
(2021)粤0307民初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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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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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27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71000元;2、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为止,违约金分段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违约金为人民币125640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19664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6日16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任然电话:0755-289218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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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7 |
(2021)粤0307民初42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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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4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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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427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聆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42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71000元;2、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为止,违约金分段计算,暂计至2020年9月16日违约金为人民币125640元,具体计算详见附表;3、请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合计196640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5月26日16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任然电话:0755-2892186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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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8 |
(2020)粤0307执2352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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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5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微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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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521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上海微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2020)粤03民终2239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下列执行法律文书,主要内容分别为:一、本院(2020)粤0307执2325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限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本院(2020)粤0307执23251号报告财产令。限你(单位)在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三、本院(2020)粤0307执23251号限制消费令。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四、本院(2020)粤0307执23251号失信决定书。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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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
9 |
(2020)粤03民初3294号开庭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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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94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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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94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王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9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诉讼材料请提交至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材料柜。证据交换的时间为2021年3月5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一楼诉讼服务大厅。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8日9时30分,地点为本院第三十九审判庭。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注:本公告于2020年12月2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平台。本院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联系人:乔助理,电话:0755-8353519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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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10 |
(2020)粤03民初3294号开庭传票等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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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3294号 |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 王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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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3294号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王伦: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之悦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丽特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伦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3294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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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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