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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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白山地税稽罚〔2017〕33号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地税稽罚〔2017〕33号白山市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60168695975X6)经我局(所)于2017年10月13日至2017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4年07月,你单位与甲方白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丙方白山市六道江镇江沿村签订了一份三方债务清偿协议书,通过该协议书你公司取得甲方抵顶的价值376992.00元的楼房,实质为你单位购房款,未按规定依法缴纳产权转移数据印花税。2.你单位2016年取得房屋租金收入3000.00元,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入账。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2014年07月应缴未缴印花税188.50元,处0.5倍罚款94.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2016年收取的房屋租赁收入3000.00元,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决定处500.00元罚款。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94.25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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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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