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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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泉州卓道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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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5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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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4-22 | 2020-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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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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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吴丽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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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208号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公告中案号处的“(2021)粤0103民1208号”补正为“(2021)粤0103民初1208号”。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经办人:涂君、梁又千联系电话: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40282072021-08-2416:52:05:18(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吴丽媛,科技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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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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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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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1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吴丽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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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1208号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03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于2021年4月2日解除;二、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退还货款451105元;三、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0000元;四、被告吴丽媛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判决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756元,由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日联系方式:涂君、梁又千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40249592021-08-2017:46:08:0(2021)粤0103民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有限公司,科技,吴丽媛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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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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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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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吴丽媛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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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208号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退回货款451105元;3.判令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000元;4.判令被告吴丽媛对上述第2项、第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四日经办人:涂君、梁又千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9247732021-05-1422:48:08:388(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吴丽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判令,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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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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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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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3民初12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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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3民初1208号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采购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货款45110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20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0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经办人:涂君、梁又千电话:020-83005819、83005857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7796772021-02-0117:17:37:278(2021)粤0103民初1208号原告广州水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以琳(天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判令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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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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