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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乾兴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村新村东八街1号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2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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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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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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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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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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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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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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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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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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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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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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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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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3民初429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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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2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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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29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20元,由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812020-09-1021:14:48:297(2020)粤0113民初429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送达,有限公司,公告,诉讼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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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7
    2

    (2020)粤0113民初398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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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39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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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98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20)粤0113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76104.31元及利息(其中1395801.1元从2019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外一部分款项1080303.21元从2020年1月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86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共同负担16405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38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534859062020-08-1717:43:36:557(2020)粤0113民初398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工程,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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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3

    (2020)粤0113民初398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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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39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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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98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四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76104.31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8月31日为22140.5,本金利息合计为2498244.81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6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532097762020-03-1815:11:31:914(2020)粤0113民初398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工程,利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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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17
    4

    (2020)粤0113民初396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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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39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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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396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29305.02元及利息(利息以7729305.02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457元,由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84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共同负担18570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750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632020-09-1021:14:41:474(2020)粤0113民初396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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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9
    5

    (2020)粤0113民初424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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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2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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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24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65739.94元及利息(利息以865739.9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03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792020-09-1021:14:47:478(2020)粤0113民初424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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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6

    (2020)粤0113民初406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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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0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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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06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5857.16元及利息(利息以355857.1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66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蒋盛晓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682020-09-1021:14:43:626(2020)粤0113民初406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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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8
    7

    (2020)粤0113民初422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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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2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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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22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7333.54元及利息(利息以397333.54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524元,由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244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负担72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772020-09-1021:14:46:640(2020)粤0113民初422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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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7
    8

    (2020)粤0113民初405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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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0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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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05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2104.7元及利息(利息以2812104.7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108元,由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32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共同负担18570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8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652020-09-1021:14:42:634(2020)粤0113民初405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工程,送达,公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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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9

    (2020)粤0113民初420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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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2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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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20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9716元及利息(利息以249716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66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742020-09-1021:14:45:916(2020)粤0113民初420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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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3
    10

    (2020)粤0113民初434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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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3民初434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蒋盛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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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34号广州雁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蒋盛晓: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20)粤0113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58002.3元及利息(利息以1158002.3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蒋盛晓在153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278元,由被告广州富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盛晓共同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20年9月7日535581832020-09-1021:14:49:41(2020)粤0113民初434号原告广东乾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判决,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被告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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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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