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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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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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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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汤德成、洪园园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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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洪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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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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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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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杨国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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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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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梁蓝天、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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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梁蓝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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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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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大数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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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王燕、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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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王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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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何青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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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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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王建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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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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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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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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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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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9878号公告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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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8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 蒯能刚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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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蒯能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98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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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2 |
(2021)粤2071民初94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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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被告-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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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诉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7995.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07995.22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5元(原告广东雅君园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雅君园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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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8 |
3 |
(2021)粤2071民初3106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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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106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晏桂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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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桂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晏桂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何亦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卢芷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801106697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涉案商品房预告登记(登记编号为: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54635号)、网签登记及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登记编号为:1801106697)(房屋总价126417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342042.14元(损失包括: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受理立案之日止因房价下跌所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2430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974.14元。房屋差价损失计算方式: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评估价9200元每平方米×涉案房屋总面积)=房屋差价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逾期未付款884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合同签订次日即2018年11月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逾期未付款88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5日为98974.14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暂计:1606218.1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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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
4 |
(2021)粤2071民初3354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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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35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 被告- 杨国俊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焕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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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乡支行诉杨国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古燕飞,何莉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刘晓燕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贷款本金997840.0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8月12日止分别为4759.85元、26.43元;从2021年8月13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一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48913元;3、请求判令原告对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房产(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589号金御豪庭二期3幢2001房)所得款项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金额:1051539.3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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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5 |
(2021)粤2071民初2987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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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987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 被告-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蒯能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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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坤意装修有限公司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蒯能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兴权,王章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梦如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71054.18元;二、请求判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返还原告质保金395925.13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59448.99元【①按每次拖欠的应付进度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的按照0.2‰/天分段计算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止;②质保金395925.13元为基数,按照0.2‰/天计算,从2019年12月8日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止共计590天,合计159448.99元,直到还清日止。】;(以上一至三项合计人民币:626428.3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请求判决被告蒯能刚对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请求判决被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华南分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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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6 |
(2021)粤2071民初94号公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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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 被告- 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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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案由审判员周光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廷霞,李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15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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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7 |
(2021)粤2071民初5540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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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554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方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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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何亦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郑美琪、郑秀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卢芷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三乡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条码为1801118263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判令被告须配合原告到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部门办理撤销中山市三乡镇金涌大道589号金御豪庭二期1幢1单元1002房的预告登记及相关网签手续;二、请求判令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定金人民币3万元;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四、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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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8 |
(2021)粤2071民初9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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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9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 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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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雅君园门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追加被告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廷霞,李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邵超群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5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7,995.22元;2、判令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08元;3、判令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的利息(以407,995.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标准支付自2019年10月5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至2020年9月19日为15,946.37元,具体计算方式见附表);4、判令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第1、2、3项暂合计:424,349.59元5、判令中山市汤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怡苓贸易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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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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