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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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林珊、王玉峰、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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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225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王玉峰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江林珊 被上诉人- 杨东佑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陈霄萍 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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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2533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江林珊、王玉峰、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与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林珊、王玉峰、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11月25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61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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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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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杨小飞与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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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飞 被告- 杨东佑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 陈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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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杨东佑、陈霄萍:本院受理杨小飞与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就(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改判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二分别在其收款范围内向被上诉人一退还购房款,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返还人民币120000元、被上诉人二向上诉人一返还人民币60000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第四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决全部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539957722021-07-2016:51:59:0(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杨小飞与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州市,有限公司,电器,西美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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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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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与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与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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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林珊 王玉峰 当事人- 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陈霄萍与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杨东佑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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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17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林珊、王玉峰与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与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上诉状。江林珊、王玉峰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为由被上诉人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向两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14575.42元(违约金以3815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连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上诉人杨东佑、陈霄萍对原审判决第一项及被上诉人上诉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请求法院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由上诉人、被上诉人三分别在其收款范围内向被上诉人一退还购房款,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一返还35万元、被上诉人二向被上诉人一返还3万元。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改判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一、被上诉人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决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原告江林珊、王玉峰提交的上诉状,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539647972021-06-1617:48:06:0(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与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与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广州市,判决,上诉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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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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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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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江林珊 王玉峰 被告- 杨东佑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陈霄萍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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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17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本院受理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返还381500元;二、被告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上述返还购房款行为在3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江林珊、王玉峰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815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四、驳回原告江林珊、王玉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5元,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负担8131元,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5414元(被告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417元范围内与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经办人:李祖艳法官(83006548)书记员:王春苗(8300641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9323082021-05-2014:43:47:531(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判决,江林珊,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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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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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中兴食品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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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飞 被告- 杨东佑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陈霄萍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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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中兴食品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小飞退还购房款180000元;二、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小飞退还律师见证费3000元(如广东雷德律师事务所已经返还,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可在履行本判决时进行抵扣);三、被告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应返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小飞支付逾期返还购房款的违约金54000元;五、驳回原告杨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5元,由原告杨小飞负担3740元,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855元。负担缴费义务的当事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539082322021-04-3021:26:38:133(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中兴食品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判决,有限公司,被告,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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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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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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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玉峰 江林珊 被告-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杨东佑 陈霄萍 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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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17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第三人广州市合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自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编号2018102881栋609);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款共计350000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000元(依据合同第8条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30%计算);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团购优惠金30000元、律师见证费1500元,合计31500元;五、判令被告一以上述第二和第四项诉请金额为基础计付违约金(具体以38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为8011.5元)该项违约金与诉请三违约金有重合,具体违约金计算由法院认定;六、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四项诉请中的团购优惠金3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需对律师见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是被告四作为被告一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其银行账户也是被告一指定的购房款收款账户,同时在被告一不能履行案涉合同后,经原告交涉后已由被告四向原告账户退款部分房款10万元,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一作为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公司账户以管理人员股东之间的账户不得进行非法资金往来,而前述行为已经证明被告四与被告一之间已经形成财产混同,因此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被告四应当对案涉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五作为被告一股东之一,多次向原告承诺会退回案涉款项,且在原告提交的两份退款协议中签名确认即其代表被告一承诺退款,因此根据公司法第20条规定,被告五应当对案涉的诉请承担连带责任;八、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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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
7 |
(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美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景汇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尔公司)、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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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杨小飞 被告-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 杨东佑 陈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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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美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景汇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尔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中兴食品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陈霄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西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陈霄萍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霄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霄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经办人:李春辉(83006547)书记员:姚春华(8300640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2090562020-03-1812:07:17:498(2019)粤0112民初12633号原告杨小飞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美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景汇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尔公司)、广州市天河侨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泰公司)、广州市南沙区南沙中兴食品自选商场(以下简称中兴食品商场)、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广州市,人民法院,陈霄萍,管辖权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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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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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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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玉峰 江林珊 被告-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杨东佑 陈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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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17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签订的《共同出资建房合同书》(编号2018102881栋609);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剩余购房款共计350000元;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5000元;四、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团购优惠金30000元、律师见证费1500元,合计31500元;五、判令被告一以上述第二和第四项诉请金额为基础计付违约金(具体以381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1月10日为8011.5元);六、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的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6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院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经办人:李祖艳法官(83006548)书记员:王春苗(8300641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1800082020-03-0914:15:54:217(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判令,原告,公告,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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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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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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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4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玉峰 江林珊 被告- 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杨东佑 陈霄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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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417号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4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霄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经办人:李祖艳法官(83006548)书记员:王春苗(83006419)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531799912020-03-0914:16:07:715(2020)粤0112民初417号原告江林珊、王玉峰诉被告广州市西美电器有限公司、广州亿景汇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东欧特尔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杨东佑、陈霄萍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送达,有限公司,公告,提出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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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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