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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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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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执32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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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5-17 |
2 |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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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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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3-29 |
3 |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邦立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潘东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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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404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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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2-04 |
4 |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源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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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执191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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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4-27 | 2021-01-01 |
5 |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慈溪美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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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1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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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4-08 | 2019-11-20 |
6 |
李进与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新创电源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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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791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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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10-10 00:00:00 | 2017-11-13 |
7 |
李进与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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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3民初179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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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7-21 | 2017-12-04 |
8 |
李进与中山市古镇新创电源门市部、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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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257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李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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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17-05-31 | 2017-12-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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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2民初109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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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094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王艳红 张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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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0942号张圣: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圣、王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021)粤2072民初10942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2021)粤2072民初109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张圣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8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古镇法庭第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东兴东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6号楼联系电话:0760-89828561承办法官:康秋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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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2 |
(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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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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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2民初150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500元及违约金3050元;二、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8元、保全费456元,合计1344元,由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3元,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21元(该费用原告中山新创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不予退还,由被告广东欧怡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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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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