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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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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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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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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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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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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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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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欣珂贸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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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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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欣珂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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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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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欣珂贸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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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融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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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静安昆仑大酒店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欣珂贸易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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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静安昆仑大酒店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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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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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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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宁波跃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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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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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郁能建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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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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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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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沪0106执593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1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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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南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德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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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异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被告- 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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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执异10号案外人:王慧玲(曾用名王玮琳),女,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樟岙村38号。身份证号:330225196208104821。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茂名南路205号瑞金大厦27楼。代表人:陈小侉,该办事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映,天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郑家路(十七房村办公楼对面)。被执行人: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民安路1018号。法定代表人:郁能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郁能建,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向阳路14号。被执行人:许恩源,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金秋住宅区38幢1梯302室。本院在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东方公司)与被告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南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恒德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慧玲对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郁能建名下的位于象山县爵溪镇人乾街6号1幢房地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王慧玲称,2001年6月9日,案外人与郁能建签订卖楼屋契,双方约定郁能建将位于象山县爵溪镇人乾街6号的房屋出售给王慧玲,售价14万人民币。在签订卖楼屋契后,王慧玲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并立即入住了涉案房屋,但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迟迟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直到2017年初打算过户时才得知房屋已经被查封。案外人积极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十几年来一直居住于该房屋,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案外人向本院提供了卖楼屋契复印件两份,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查查明: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告宁波南南置业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4)浙甬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各被告承担相应的义务。因各被告未履行,东方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浙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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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2 |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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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被告- 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俞宏伟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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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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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3 |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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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被告- 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俞宏伟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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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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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5 |
4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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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浩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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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浩、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浩、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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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8 |
5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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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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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张跃飞、被告陈林洁、被告郁能建、被告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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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9 |
6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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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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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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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7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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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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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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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7 |
8 |
(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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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商初字第18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 被告- 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俞宏伟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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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与被告浙江德创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俞宏伟、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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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06 |
9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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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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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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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
10 |
(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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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11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 张跃飞 陈林洁 郁能建 许恩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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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宁波跃达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新恒德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跃达置业有限公司、张跃飞、陈林洁、郁能建、许恩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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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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