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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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林洪章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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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终6458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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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3 | 2021-09-25 |
2 |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城际铁路站区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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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民终360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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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12 |
3 |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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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222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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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4-08 | 2021-04-15 |
4 |
222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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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222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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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4-15 |
5 |
222胡兵与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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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22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胡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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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4-15 |
6 |
10219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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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1021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镇江康飞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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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3 | 2020-12-01 |
7 |
6943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王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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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民初69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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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10-22 |
8 |
安平县泰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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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辖终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安平县泰珲丝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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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4-30 |
9 |
苏州工业园区城际铁路站区开发有限公司与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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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执900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城际铁路站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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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4-15 | 2020-05-12 |
10 |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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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91执3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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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19-12-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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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王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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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3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 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 王丹 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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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王峰、王丹: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达公司)与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麦芽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机床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艺公司)、王峰、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5万元及合同违约金(以借款本金490.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日止);二、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就被告王丹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王丹、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85元,由被告王丹、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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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2 |
2 |
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王丹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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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91民初1359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 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 王丹 王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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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王峰、王丹:本院受理(2018)苏0591民初1359号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大地麦芽有限公司、滕州市大地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滕州市新艺印务有限公司、王峰、王丹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苏州天亿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借款5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年利息24%支付违约金);二、被告负担律师费5500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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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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