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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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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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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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某、张某、康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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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康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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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某、斯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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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斯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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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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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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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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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
申请人-湖南省嘉禾县红星铸造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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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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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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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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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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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某、深某、深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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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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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某、深某、深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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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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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东某、天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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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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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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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2729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12-23 | 详情 |
2 | (2021)粤1972执4591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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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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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331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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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前 海 合 作 区 人 民 法 院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439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443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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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
2 |
(2021)粤0391民初2331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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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2331号 |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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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91民初233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昱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4439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14439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标准,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均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227元,保全申请费12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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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6 |
3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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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7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科强达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黄贤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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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1民初4723号 黄贤国、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科强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国、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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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4 |
(2021)粤0311民初47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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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7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科强达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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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723号黄贤国、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科强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贤国、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一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黄贤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科强达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88580元及违约金(以8858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元,由被告一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黄贤国负担,原告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一东莞市罗斯荙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二黄贤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3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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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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