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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双枪竹木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松源街道会溪工业园路57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庆地税稽罚[2016]4号 庆元县地方税务局

    经我局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8月2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度-2015年度22笔凭证(详见2013-2015年度礼品汇总明细表)礼品赠送客户共计202922.38元,未按“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584.48元。2、2013年度-2015年度16笔合同(详见2013-2015年度合同汇总明细表)共计35073966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10522.18元。二、处罚决定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0584.48元)百分之五十(20292.24元)的从轻处罚。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鉴于违法行为轻微,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给以少缴印花税(10522.18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61.09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5553.3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庆元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庆元县地方税务局或庆元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庆元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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