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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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377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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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606民初3778号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君益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黄静年 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任春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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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静年、任春莲: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君益财务会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黄静年、任春莲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2年6月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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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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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2304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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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323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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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605民初32304号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605民初3230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都市经典广场(商业区)物业服务协议书》于2021年10月15日解除;2、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9595元,及截至2022年3月16日的违约金2929.65元予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3、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水费12015.2元,及截至2022年3月16日的违约金1320.38元予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4、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9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电费142098元,及截至2022年3月16日的违约金15143.77元予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5、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83708.2元为本金,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6、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予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7、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213.91元(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给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由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5.91元,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4058元,佛山市星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佛山市顺德区登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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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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